淺析新《商標法》對商標注冊流程的影響
湖北省工商局商標處 謝梅芳
《商標法》于1983年3月1日開始實施,1993年、2001年進行了過兩次修改,第三次修改后的《商標法》于2014年5月1日正式實施。此次修改既是基于我國社會經濟發(fā)展現(xiàn)狀,在意識形態(tài)領域又具有一定的超前意識,從而使我國商標法律制度在整體上達到了國際水平。
新《商標法》修改歸納為四個主要方面:一是完善商標注冊有關制度,方便申請人及時獲得商標注冊;二是規(guī)制商標注冊、使用和商標代理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維護市場競爭秩序;三是為馳名商標保護制度正本清源;四是加強商標專用權保護,切實保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作為商標的申請人和使用人,企業(yè)在申請商標注冊時更為關心的是:多長時間能取得商標注冊證?商標申請注冊時哪些環(huán)節(jié)會遇到困難?每個環(huán)節(jié)的處理時限有何要求?為此,筆者僅從新《商標法》對商標注冊流程及時限的要求這一角度分析新《商標法》修訂帶來的變化。
一、確立“一標多類”商標注冊制度
(一)確立“一標多類”的商標注冊制度。
此次修訂的《商標法》借鑒了新加坡在商標注冊制度方面的做法。新加坡的《商標法》于2007年7月2日正式實施,在商標注冊制度方面就提出“多類商標注冊申請制度”。我國新修訂的《商標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商標注冊申請人可以通過一份申請就多個類別的商品申請注冊同一商標。這一規(guī)定標志著我國在商標注冊方面進一步與國際接軌,正式進入“一標多類”申請的時代!耙粯硕囝悺奔扔欣谔岣呱虡俗詸C關注冊的效率,也有利于節(jié)約商標注冊申請人的時間,提高經濟的效率。
(二)確立了商標分割制度。
商標的分割制度是“一標多類,跨類申請”商標注冊制度的配套措施。所謂商標的分割是指對于申請注冊中的商標,商標申請人可以向商標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以商標所指定使用的產品或者服務為依據分割為兩個以上的商標。
修改后《商標法》及配套法律法規(guī)明確了申請分割的操作程序。為使申請人申請注冊的商品或服務在部分遇到法律障礙的情況下,使未遇到障礙的部分不受影響,繼續(xù)下一步的注冊流程,盡快確立商標專用權,《商標法實施條例》特別規(guī)定了相應的申請分割制度。商標局對一件商標注冊申請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予以駁回的,申請人可以將該申請中初步審定的部分申請分割成另一件申請,分割后的申請保留原申請的申請日期;對分割出來的初步審定申請形成新的申請?zhí),并予以公告?/span>
二、完善注冊申請修正程序
現(xiàn)行商標審查制度不利于商標審查員與申請人之間的溝通,因為缺乏溝通和解釋,給申請人帶來很多不便。新《商標法》針對這一缺點完善了注冊申請修正程序,提出了審查意見書制度。
《商標法》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在審查過程中,商標局認為商標注冊申請內容需要說明或者修正的,可以要求申請人做出說明或者修正。申請人未做出說明或者修正的,不影響商標局做出審查決定。”2001年《商標法》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商標注冊申請人或者注冊人發(fā)現(xiàn)商標申請文書或者注冊文件有明顯錯誤的,可以申請更正。更正錯誤不涉及商標申請文件或者注冊文件的實質性內容。兩者相較,新《商標法》在受理審查申請階段可對不符合規(guī)定或不滿足要求的商標注冊申請要求申請人進行修正或說明,且可涉及注冊文件的實質性內容。這樣既有利于申請人及時更正申請文件、提高申請成功率,從而節(jié)約時間和申請費用,也有利于節(jié)約行政資源,避免申請人就同一件商標再次提出申請、再次進行受理和審查。
注冊申請修正程序中,審查意見書的使用范圍為:審查員在審查過程中發(fā)現(xiàn)商標注冊申請具有違反商標法的禁止性規(guī)定或者缺乏顯著特性的情形,需要申請人對商標注冊申請內容說明或修正使使用,不涉及商標注冊申請在線權利沖突的情形。在審查過程中,商標局可以向申請人發(fā)送《審查意見書》,要求申請人對其商標申請做出說明或修正,從而提供了重要的溝通渠道,有利于提升審查質量,也為權利人提供了便利。
三、明確商標審查與審理工作時限
2001年《商標法》未對商標審查時限作出明確要求,“商標注冊申請審查時間過長”、“商標評審案件未規(guī)定期限”等問題長期被企業(yè)和社會各界所詬病。對此,新《商標法》從以下幾個方面明確了審查和審理工作時限:
(一)商標注冊申請初步審查時限為9個月。
新《商標法》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對申請注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自收到商標注冊申請文件之日起9個月內審查完畢。經初步審查后的商標注冊申請可能產生三種情形:一是通過初步審定、予以公告;二是駁回申請、不予公告,申請人可在收到書面通知起15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三是部分核準、部分駁回,此時申請人可以默認商標局做出的部分通過審定并予以公告、部分駁回的審查決定,也可以申請分割,將該申請中通過初步審定的部分申請分割成另一件商標并生成新的申請?zhí)栍枰怨,部分駁回的申請保留原申請?zhí)柌⑾蛏虡嗽u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二)商標局處理異議申請的時限為12個月加6個月。
《商標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商標局應當聽取異議人和被異議人陳述事實和理由,經調查核實后,自公告期滿之日起十二個內做出是否準予注冊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商標申請人經異議答辯程序后,會產生兩種情形:一是核準注冊,并核發(fā)商標注冊證;二是不予注冊。對商標局做出的不予注冊的決定,商標申請人可以放棄注冊,也可以在15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三)商標評審委員會處理商標評審案件的時限視案件情形有所不同。
1、被商標局駁回注冊申請,申請商評委復審的案件處理時限為9個月加3個月。《商標法》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對駁回申請、不予公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商標注冊申請人。商標注冊申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
2、異議商標不予注冊,申請商評委復審的案件處理時限為12個月加6個月!渡虡朔ā返谌鍡l第三款規(guī)定:商標局做出不予注冊決定的,被異議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做出復審決定,并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
經商標評審委員會復審的案件經審理后,會產生兩種情形:一是核準注冊,轉商標局核發(fā)商標注冊證;二是駁回申請,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四、提高商標審查時效性的建議
(一)近五年全國商標申請與注冊概況
《商標法》對商標審查和案件審理工作時限的規(guī)定,使公眾對辦理商標各項業(yè)務有了一個明確的預期,最大的受益者是企業(yè),但同時也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合理配置商標審查資源,構建規(guī)范高效的商標注冊機制。
表1列出從2009年至2013年間全國商標申請與注冊情況,從表1中可以看出,全國商標注冊每年的申請量呈遞增趨勢,平均增長速度為23.85%;2010年商標局集中力量對積壓的商標注冊申請進行處理,當年商標注冊量在近五年中達到最高點,而近三年的年商標注冊量則呈遞減趨勢,如圖2所示;申請商標注冊的成功率呈遞減趨勢,從2009年的99.38%下降到2013年的52.47%。
表1 2009年-2013年全國商標申請與注冊統(tǒng)計表
| 2009年 | 2010年 | 2011年 | 2012年 | 2013年 |
申請量 | 741763 | 973460 | 1273827 | 1502540 | 1733361 |
注冊量 | 737228 | 1211428 | 926330 | 919951 | 909541 |
平均申請注冊成功率 | 99.38% | 124.44% | 72.72% | 61.22% | 52.47% |
有效注冊總量 | 2802021 | 3927116 | 4754318 | 5584788 | 6342586 |
圖2 2009-2013年全國商標注冊申請量與注冊量示意圖
(二)完善注冊體制、滿足時效性的建議
一是建立商標注冊查詢制度。商標注冊申請人在申請商標注冊前,到商標局的數據庫中就準備申請注冊的商標進行檢索,看是否有相同或者近似的在先商標權利存在。將注冊前的查詢作為商標注冊的必需程序,沒有查詢或者查詢有失誤的,該商標注冊的申請人將承擔相應的責任。
在現(xiàn)行商標法律制度中規(guī)定商標查詢程序,一方面可以減少商標局前期審查、駁回的工作量,提高其工作的效率;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商標注冊的申請人了解商標注冊的具體情況,減少商標糾紛,從而更有利于商標專有權人權利的保護。
二是增設商標局派出機構!渡虡朔ā芬(guī)定了注冊審查時限后,年商標注冊申請量不斷增長為商標審查機構帶來巨大工作壓力。目前商標局除在中關村國家自主創(chuàng)新示范區(qū)設有辦事處,但在全國其他地方未設立分支機構。商標注冊審查機構的高度集中不僅使商標局的工作量驟增,而且給商標注冊申請人和代理人帶來不便。商標局可在上海、廣州、杭州、武漢、西安、重慶等經濟發(fā)達地區(qū)和地域輻射范圍廣的副省級城市設立辦事處,辦事處僅承擔商標注冊申請的初步審查工作,辦事處所在地省級工商局配備工作人員,由總局商標局外派人員對辦事處的工作進行監(jiān)管。商標異議審查等其他工作由總局商標局負責。
增設派出機構既有利于減輕國家商標局的壓力,提高商標注冊的效率;同時在商標使用地的省或區(qū)域進行商標注冊的審查,能夠更加清楚的了解實際情況,提高商標注冊的效力,減少異議申請、異議復審、爭議案件的數量,節(jié)約行政資源、提高行政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