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某、葉某銷售侵權注冊商標專用權飾品案
潛江市工商局
一、案件來源
潛江市工商局于2015年7月10日、2015年7月14日,分別接群眾舉報,反映潛江市港福珠寶城(以下簡稱港福珠寶)銷售假冒“卡地亞”注冊商標商品。經(jīng)核查,于2015年7月20日以翁某涉嫌商標侵權立案調查。因涉案金額較大,于2015年7月29日商請潛江市公安局聯(lián)合辦理該案。后經(jīng)調查,上述涉嫌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系在當事人黃某、葉某二人設立的經(jīng)營場所(港福珠寶)實施,當事人的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相關規(guī)定。于2015年11月19日對當事人立案調查。
二、案件查處過程
經(jīng)查明,2010年上述二名當事人口頭約定,兩人分別出資700萬元,成立“潛江市港福珠寶城”,各占50%股份,共同承擔盈虧與風險。指派翁某、葉某某負責。2014年7月至案發(fā),當事人黃某從廣東省深圳市珠寶黑市以每克約300元的價格購進標注有“
”、“
”、“BVLGARI”商標標識的“金750”首飾,爾后黃某將上述首飾投放在港福珠寶城銷售,并讓翁某將上述首飾銷售利潤計入港福珠寶城財務,由當事人黃某、葉某共同分紅取利。翁某和林某在對上述首飾進行標價銷售時,在其工作間內的電腦中做了相應記錄。
另查明,當事人黃某以250元/克的價格在中國黃金武漢分公司購進標有“
”標志的中國黃金品牌千足金首飾7件(其中手鐲1件,戒指6件,共計57.56克)在港福珠寶銷售,銷售價格為268元/克。
2015年7月10日至2015年12月17日,本局分別接到5位消費者舉報反應當事人銷售的“
”金750首飾為假冒商品。
2015年7月11日至2015年12月17日,潛江市工商局分4次委托北京市路盛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北京路盛)對上述5名消費者購買的金750套鏈、金750戒指、金750手鐲共計7件進行逐件辨認。北京路盛出具《辨認報告》,稱上述產(chǎn)品在標識、質量、品質、大小等方面存在問題,全部不屬于CARTIER INTERNATIOANL AG(卡地亞國際有限公司)及其授權單位生產(chǎn)、銷售的產(chǎn)品,系假冒產(chǎn)品。
2015年10月22日,潛江市公安局經(jīng)濟犯罪偵查支隊(以下簡稱潛江經(jīng)偵)依法對當事人的經(jīng)營場所及翁某的租住地進行了搜查,共扣押含有“
”、“
”商標標識的“金750”首飾28件,含有“
”商標標識的中國黃金千足金首飾7件,含有“BVLGARI”商標標識的“金750”套鏈2條,當事人經(jīng)營場所工作間內電腦硬盤1個、賬目若干。
2015年11月5日,潛江市公安局委托北京路盛對扣押的上述含有“
”和“
”商標標識的首飾進行鑒定。2015年11月20日,北京路盛出具《鑒定書》,稱上述產(chǎn)品中35件全部為假冒卡地亞國際有限公司第202386號、第G892848號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產(chǎn)品。
2015年12月29日,潛江市公安局委托北京精萃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精萃)對扣押的標注有“BVLGARI ”的“金750”套鏈2條進行了鑒定。2016年1月18日北京精萃出具《鑒定書》,稱上述扣押產(chǎn)品系屬假冒注冊商標、廠名及廠地的劣質商品。
上述被鑒定為侵權的37件產(chǎn)品分別為:金750手鐲4個、金750戒指20個、金750套鏈6條、千足金手鐲1個、千足金戒指6個。
當事人銷售上述首飾品未保存銷售票據(jù),沒有進貨發(fā)票,也沒有建立正規(guī)賬目,但保存有電腦數(shù)據(jù)。根據(jù)消費者舉報、投訴的假冒侵權商品數(shù)量、公安機關搜查扣押的侵權商品數(shù)量以及當事人經(jīng)營場所里的電腦中的銷售數(shù)據(jù),統(tǒng)計侵權商品數(shù)量為83件,依法計算當事人違法經(jīng)營額共計625512.08元。
潛江市工商局認定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三)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的規(guī)定,構成了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行為,違法經(jīng)營額共計625512.08元。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jīng)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jīng)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jīng)營額或者違法經(jīng)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應當從重處罰。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的規(guī)定,對二名當事人作如下處罰:1、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2、沒收當事人尚未售出的標有“
”、“
”商標標識的金750飾品27件,千足金黃金飾品7件;標有“BVLGARI”商標標識的金750套鏈2條;3、處罰款3000000元。
三、案件難點
1、本案的侵權商品為貴重金屬,具有體積小,價值高,易隱藏的特點,如何確定侵權商品的存放地點,如何實施扣押是本案的第一個難點。為此我局在第一時間與公安部門進行溝通,商請公安部門提前介入,運用他們的技偵手段和強制措施,較好的解決了侵權商品的扣押和前期取證工作,為案件的順利結案打下了良好的基礎。
2、當事人是個體經(jīng)營戶,沒有建立賬冊,沒有保留進貨憑證,如何確定違法經(jīng)營額是第二個難點。為了確定違法經(jīng)營額,我局將當事人幾年來的所有銷售小票電子化,結合當事人辦公場所電腦內零散的電子數(shù)據(jù)以及微信聊天記錄,利用透視表、分類匯總等信息化手段將銷售數(shù)據(jù)分為排除、疑似、確定三類。對疑似類和確定類逐一要當事人進行辨認、確定,經(jīng)過大量的工作終于確定當事人的違法經(jīng)營額。
四、案件啟示
1、要善于“經(jīng)營”案件。本案我局接到消費者投訴時案值僅僅4000余元,我局沒有把它當成一般的消費投訴案件處理,而是敏銳的覺察到應當能辦成大案。經(jīng)過前期大量外圍摸排后,及時商請公安機關介入,共同“經(jīng)營”案件,使小案變成了大案。
2、要善于借力。工商機關由于強制手段的限制,有很多案件如果不借助其他強勢機關的力量根本無法辦理或者只能把大案辦小。本案中,我局借助公安機關的技偵手段和強制權力,使當事人的經(jīng)營管理情況,涉案物品的轉移、存放都在我們的掌握之中,為順利結案打下了堅實的基礎。